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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07 23:19  浏览次数:

  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官方网站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doc免费在线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4.1 的规定。 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单层、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高层 民用建筑 多层乙 厂房(仓库) 甲类 厂房 名称 类厂房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厂房 (仓 (仓 一、二 一、二 四级 库) 四级 库) 级 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 一、二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级 层丙、丁 耐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类厂房 火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 等 一、二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级 级 层戊类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厂房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变、 ≥5,≤ 1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配电站 变压器 > 10,≤ 50 25.0 2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总油量 >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 ( t ) 注: 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 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 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 3、 4 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 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 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 表 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厂内道路路边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 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13.0m。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 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 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3 且面向储罐一面 4.0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 总储量小于等于 15m 的丙类液体储罐, 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 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0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2 10000 m)时,可成组 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 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 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 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3.4.1 条和第 3.5.1 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 的规 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 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 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 t ) 名 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 3、 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 4 项 6 项 ≤ 5 > 5 ≤10 >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建筑 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500kV 且每台变压 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30.0 40.0 25.0 30.0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 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 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 2t ,第 1、2、 5、 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新葡萄新京。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 3.5.2 的规定。 表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 乙、丙、丁、 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民用建筑 注: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 甲类厂 单层新葡萄新京、多层乙、丙、丁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仓库 房 类仓库 耐火等 一、二级 三 四 一、二 三 四 一、二 一、二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一、二级 10.0 12. 14. 10.0 12. 14. 13.0 12.0 0 0 0 0 三 级 12.0 14. 16. 12.0 14. 16. 15.0 14.0 0 0 0 0 四 级 14.0 16. 18. 14.0 16. 18. 17.0 16.0 0 0 0 0 一、二级 13.0 15. 17. 13.0 15. 17. 13.0 13.0 0 0 0 0 一、二级 10.0 12. 14. 6.0 7.0 9.0 13.0 0 0 三 级 12.0 14. 16. 7.0 8.0 10. 15.0 25.0 0 0 0 四 级 14.0 16. 18. 9.0 10. 12. 17.0 0 0 0 0 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0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 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 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新葡萄新京,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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